宿迁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实施细则。
一、授予对象
凡我校成人本科高等教育毕业生,符合授予条件的,均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二、申请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
3.学习期间,所学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文科类75分(100分制)及以上,理工科类70分(100分制)及以上,体育与艺术类65分(100分制)及以上)。
4.非英语专业学生外语成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参加PETS-3考试,成绩50分(100分制)及以上;
(2)参加PETS-3考试,成绩低于50分(100分制),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全国英语CET-4考试成绩380分(710分制)及以上;
②自考本科段英语70分(100分制)及以上;
③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
④已取得学士学位;
⑤参加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60分(100分制)及以上。
5.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成绩60分(100分制)及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在学期间,在工作单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因其他原因,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宿迁学院成人本科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
2.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授予条件,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员进行初审。
3.公示。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初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议,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
5.终评。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议合格学员进行审批,由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发授予学士学位证。
6.发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学位证书。
五、附则
1.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撤销所授学位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本细则自2018级起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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