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上海建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受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仅限于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并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我校成人本科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专升本)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纪律受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受理申请。
2.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 70分(含70分)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或以上。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3)笔试成绩合格,或校内学位英语考试笔试成绩合格。上述成绩从获得之日起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2005年6月以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视为有效。
4.英语专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成绩应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450分(含450分)以上,其第二外语课程成绩应为70分(含70分)以上,日语专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暂不作外语水平要求。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须在毕业后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初步审核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实,评定通过后,方可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受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撤销。
第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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