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精神,改进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推动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
第三条授予条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且论文全文总相似比不高于30%;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本科阶段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低于75分,且论文全文总相似比不高于30%;自学考试学生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英语(专升本)成绩达到60分。
第四条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主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照片等材料。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士学位申请。
(二)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五条证书管理
(一)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统一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三)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已授予学位证明。
第六条本办法自成人高等教育2023级本科毕业生起实施;自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3届本科毕业生起实施。2022级及之前年级本科毕业生仍执行《山东交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鲁交院发〔20193199号)。
第七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新闻来源:https://jxjy.sdjtu.edu.cn/info/1114/23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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