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人才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 “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当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当年或两年内提出申请,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六条 申请者须首先满足以下学业成绩要求:
(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网络教育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课程)不低于 75 分,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
(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完成报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考试课程,且课程平均成绩(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课程)不低于 65 分。
第七条 申请者在满足第六条要求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自注册学籍(考籍)之日起,在本学科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 以发表时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收录为准)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2. 自注册学籍(考籍)之日起,获得至少 1 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排名前 3)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 1);
3.持有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核验备案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持国(境)外学位证书者,其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自注册学籍(考籍)之日起,参与完成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相关厅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科研课题(排名前 3);
5. 自注册学籍(考籍)之日起,获得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教学成果奖(排名前 3 ),或者获得省级相关厅局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教学成果奖(排名前 5);
6. 自注册学籍(考籍)之日起,被国内研究生培养单位正式
录取(不含非学历教育类别);
7.满足以下外语能力条件之一:
( 1 )非英语专业:参加西南科技大学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非英语专业)并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及以上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或参加自学考试《大学英语二》统考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英语( 二)》(课程代码:00015)或《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成绩合格,或参加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 限网络教育学生)成绩达到 80 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参加西南科技大学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英语专业)并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笔试及以上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或参加自学考试《大学英语二》统考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英语( 二)》(课程代码:00015)或《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成绩合格,或参加《英语翻译》统考课程考试成绩 70 分以上,或参加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A》( 限网络教育学生)成绩达到 80 分及以上;
8. 自注册学籍(考籍)之日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
一劳动奖章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劳动模范称号;
( 2)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的表彰;
( 3)在军队、公安系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
( 4)获得高等职业院校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
第八条 在满足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 申请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还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术质量审核,确保申请人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位授予程序:
( 一)个人申请
学位申请人按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 二)材料审查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审议,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公示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 四)审定建议名单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建议名单,作出是否授予
学士学位的决议。
( 五)授予学位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公布授予学位名单,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 一)不满足申请条件的;
( 二)申请材料不实或者造假的;
( 三)在读期间受到国家刑事处罚的;
( 四)超过规定申请年限的;
( 五 )学习期间,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学校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之前,处分尚未解除的( 以解除处分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或者撤销导致原专业停止招生且
学校不再具备原专业学位授予资格时,在达到授位条件,并经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可依据专业性质相近原则,授予相近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申请学术复核。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南科大学位字〔2023〕1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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