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公布。更多学士学位申请信息可查看“学位申请”栏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江苏警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程》等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位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英语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1.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3.英语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且英语考试日期至学位评审时未超过6年: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达到45分以上。
(2)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70分以上。
(3)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
(4)江苏省原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60分以上。
第四条 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记个人二等功及以上等级荣誉的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不与学位英语挂钩,其余按规定执行;青海、西藏等西部地区的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不与学位英语挂钩,毕业论文按及格要求,其余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考试有作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学习期间受到治安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时或毕业一年内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申请人须填写《江苏警官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提供英语考试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材料交学院继续教育部,继续教育部对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情况核实汇总后,报继续教育部学位评定分委员。
第七条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继续教育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有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学位申请人,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学位申请人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学院提出书面异议,学院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 学院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所授学位。学位被依法撤销的,注销其学士学位证书,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条 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因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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