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黄冈师范学院成考、自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公布。更多学士学位申请相关信息,请关注学位申请栏目。
第十四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的范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范围,为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各类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十五条我校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2款条件,同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 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毕业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參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第十六条成人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考试舞弊;
4.毕业论文不合格;
5.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
6.课程学习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接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推荐申请者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3.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单报省学位办。
4.审核。省学位办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报送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5.学位授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对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对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 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已授予 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虛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办 法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原办法与此办法不同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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