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长江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由自考生学位网整理。更多学士学位申请信息可查看“学位申请”栏目。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本校函授、夜大学、成人全日制及自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达到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省学位办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的初步能力;
3. 在学习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平均成绩应在 70 分以上,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
4. 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学位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安排,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组织报名。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考其它外国语。
第五条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函授部协办。学位申请人须一次通过,且成绩不低于 80 分。
第六条 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1. 有明显违反国家宪法的言行者;
2. 在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 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4. 按学校其它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 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的当年 5 月份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2. 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根据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交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
3. 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对评审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送省学位办复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往届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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