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证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参照《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8年3月21日第933次校长办公会修订)、《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3年1月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北京大学医学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以上(相当于课程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含)以上,且通过答辩;
(四)在籍期间达到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1]
第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学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毕业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三)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医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平台提交学位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第四条医学继续教育学院整理符合条件申请者的学位评议材料,提交至继续教育处审核,报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六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本细则于2021年10月25日经医学部第44次(2021年第25次)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由北京大学医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大学医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17年7月)同时废止。
[1]学生英语成绩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视为达到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
1.通过北京大学医学部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2.通过2019年12月(包含)以后举行的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科目考试,且成绩大于或等于80分。
3.通过全国英语等级(PETS)的三级或以上级别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
来源:https://scme.bjmu.edu.cn/xljy/gzzd/2763111366d442afa431ef9a03fe28d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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