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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科技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来源:自考生学位网_xuewei.zikaosw.cn 时间:2023-12-09 09:07:59 编辑:紫薇

    江西科技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专升本”学生为本科学习阶段),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完成教育教学规定的内容,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设计环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一)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在本校参加国家组织的外语考试达到以下规定的分数要求:

    (1)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0%;

    (2)英语专业的学生,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三)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非英语专业不含大学英语课程)学分累计低于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含实践教学环节)的25%;

    (四)资格审查时,未存在舞弊作伪(含学术不端、论文抄袭等)行为。

    第五条学生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或第(四)款规定的,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符合学位复议申请的条件应从学生违纪时间发生之后开始计算)者,经本人申请,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学院审查复议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报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拟录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事业编制者;

    (二)某一学年期末学业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三名者;

    (三)参加农村基层的“三支一扶”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

    (四)在学科竞赛中获一般竞赛项目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排名前二);在学科竞赛中获重点竞赛项目省级三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排名前二);

    (五)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期国防需要积极应征入伍者;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影响比较好,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表彰者(需提交相应省级部门出具证明);

    (七)获批所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江西科技学院,并从学校科研处报备且专利第一发明人与学位复议申请人为同一人,或以江西科技学院为第一单位,复议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论文)。

    第六条本科生在毕业当年未如期取得学位证书,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申请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的审定。如遇有重大事件需做出决策,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处理相关问题。

    第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投票决议。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申请与初审

    (一)个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实习鉴定和综合考评等相关材料,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同时还要提交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各学院要及时告知本人,凡未通过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的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

    第十条复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复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资格,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审定与公示

    (一)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讨论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公示。根据审定结果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第十二条复议

    学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签发与上报备案

    (一)签发学位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

    (二)上报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舞弊作伪行为,经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职能部门若存在徇私舞弊、审核不严等情况,将根据《江西科技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计分办法》对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予以扣分及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四章学位授予救济程序

    第十五条为保障学生权益,凡在学位的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学校为学生建立申诉复议通道。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审查。学院审查申请材料,核实真实性并签署具体意见。

    (三)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将结果告知学生。

    第五章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非我校学籍管理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成人(自学考试)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江西省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赣学位〔2009〕1号)的要求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https://jwc.jxut.edu.cn/info/1548/92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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